据www.morganlewis.com报道,中国国务院于2026年4月7日发布《工业与供应链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未设过渡期,系中国首部全面规范工业与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
统一监管框架与跨部门协同机制
《条例》将此前分散的出口管制、反制裁等法律工具整合升级为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统一监管体系。据原文报道,条例确立了由15个以上政府部门(包括商务部、工信部、国家网信办等)组成的中央级协调机制,对供应链活动实施联合监测与响应。
商业行为首次被纳入监管触发范围
与以往主要针对外国政府措施不同,《条例》显著扩大风险识别边界,将跨国公司的商业决策纳入潜在监管范畴。原文数据显示,以下三类行为可能触发调查与反制:(1)终止向中国客户供货;(2)退出涉华供应链;(3)因外国监管压力调整采购或客户策略——尤其当该行为对中方交易方或关键供应链节点造成实质性影响时。
第15条:无意图要件的“实质损害”标准
《条例》第15条规定,若外国组织或个人“中断正常交易”或采取“歧视性措施”,且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于中国供应链安全,主管部门即可启动调查并实施反制。原文强调,该条款不要求证明主观恶意,仅需存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客观可能性,赋予监管部门极大解释空间。反制措施可延伸适用于被调查主体所控制的全球关联实体,包括子公司、合资企业及投资组合公司。
第13条:供应链信息收集受限
《条例》第13条禁止任何主体在境内开展违反国家规定的“供应链相关调查或信息收集”。原文指出,该禁令语言宽泛,可能覆盖:ESG审计(如强迫劳动、碳足迹测绘)、履行《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或《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所需的尽调、供应链图谱绘制(含关键节点识别、产能分析、替代方案规划)、以及外方买家向中国供应商发放的问卷或现场检查。在实施细则出台前,跨国公司应审慎对待所有结构化采集中国供应商供应链数据的行为,尤其涉及跨境传输或用于境外合规目的的情形。
第16条:境内执行义务与个人责任升级
《条例》第16条要求中国境内的组织与个人“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反制及应急措施。原文明确指出,这意味着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及高管可能被强制要求遵守中国反制措施,即使该措施与美国或欧盟法律直接冲突。此类情形将导致直接法律冲突:遵守境外法规本身即可能在中国构成违法。更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企业——在华管理人员及外籍代表若不配合,可能面临旅行限制、签证拒签或数据出境禁令等个人层面处罚。
政策动因与行业语境
据原文报道,《条例》虽以供应链安全为名,实则旨在应对全球供应链“脱钩断链”压力及境外对华商业活动的监管约束。这是中国监管逻辑从被动反制向主动行为威慑的关键转向:监管对象既包括外国政府措施,也涵盖跨国公司基于地缘政治或境外合规要求作出的商业决策。作为背景补充,该条例出台前,中国已通过《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出口管制法》(2020年)构建基础反制工具;而同期,欧盟正加速推进CSDDD落地(2024年已生效部分条款),美国持续扩大UFLPA执法范围并强化半导体出口管制。对中国供应链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未来与外资企业的合同谈判、合规审计设计、数据跨境安排及危机响应预案,均需同步评估中美欧三方监管交叉风险,尤其关注商业决策在中方语境下是否可能被解读为“中断正常交易”或“歧视性措施”。
本文编译自海外媒体报道,由 SCI.AI 编辑团队整理发布。










